建立
建立
1-19条,20-51条,52-61条,62-78条,79-89条,90-116条,117-119条,
第一章总则 排除适用 消防 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适用于其他规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0条 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责任清单
新安法学习笔记之-----重点修订内容解读
共修改42条(新增5条款),大约占原条款的1/3。
解读一: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将习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批示转化为法律规定;
增加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解读二:落实重要决策部署
解读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
(2)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把“三个必须”写进法律;“业务相近原则”进行管理
(3)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4)明确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作。
解读四: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深刻吸取今年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燃气报警装置
解读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罚金更高,可达1亿元;
处罚方式跟严:拒不整改的可按日连续记罚;
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行业或职业禁入等措施。
新安法学习笔记之------刑事责任
《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
《刑法》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刑法》133条之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安全的
《刑法》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3~7年
【强令冒险作业罪】5年以下或上
《刑法》134条之一:1年一下
关闭、直接破坏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等设施,篡改信息数据的。
《刑法》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事故的。
《刑法》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违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事故的。
《刑法》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79条 重点行业、领域 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其他部门行业建立先关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各系统要相融合,信息互通。
80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下排除机构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
81条 单位应制定预案,与县级预案相衔接,并定期演练。
82条 单位应当建立救援组织、配备设备物资。
83条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应当做的事。
84条 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
85条 政府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职责
86条 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事实就是、注重实效。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87条 事故责任追究
88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事故依法调查处理
89条 监管部门应定期统计本行政区域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117条 术语定义
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
118条 事故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
119条 实施时间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事项:(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工伤保险)
不得签订免责协议。
第五十三条 知情权(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建议权(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十五条 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撤离,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待遇或解聘。
第五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
必须及时采取救治人员,受到损害的人员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人员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制度,佩戴劳保用品。
第五十八条 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事故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 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
第六十条 工会作用
工会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
工会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纠正。
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
第六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和义务
全文学习及解读(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机制
修改: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三个必须
第四条 修改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推进改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的规定。
第五条 修改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负责。
第六条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工会监督权 (应当就是必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各级政府
修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修改 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
新兴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解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职责
第十一条 原来的10条 国标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新增条款)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起草、立项、发布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宣传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业
第十五条 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 (新增条款)
制定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公开接收监督。
第十八条 鼓励和提倡
第十九条 奖励条款
修订历史背景
1、2021年9月1日实施。
2、修正幅度较大共计42项占比1/3,增加5条。
3、7章,119条,约17000字。
4、历次修订情况:2002年颁布,第一次修订209年、第二次2014年、第三次2021年6月10日。
5、修订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1)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更高要求。
1、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发布,于2021年9月1日施行。颁布形式,主席令88号
2、历次修订: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
修订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放到第一位。
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
原国家安监总局划入应急管理部,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订。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一、修订背景:
有关部门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1,从业人员发现危机及自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以撤离现场。
2,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条-满足条件生产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建筑施工、水利等。
gb18218重大危险源
船舶重大事故隐患标准
工贸行业、煤矿、危险化工行业标准
安全距离的标准?
一、本次修订的背景
二、全文学习及解读
1、总则(1-19)消防、铁路、水上、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执行其特别规定。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比014版新增4条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0-51)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52-61)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2-78)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79-89)
6、法律责任(90-116)
7、附则(117-119)
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