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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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总则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五、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辩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十、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十一、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里素质。

十二、及时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上报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十四、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十五、进行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素质。

十六、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应急救援

十七、十八、十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二十至二十二、现场指挥部实行负责对应急救援事故总指挥负责制,统一指挥。

法律责任

二十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相关应急预案、培训教育等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一、对应急救援器材、物资、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等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二、三十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三十四、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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