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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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明确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基本职责划分的问题【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规定了应急准备

第六条规定了制定要求

第七条规定了备案问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规定了演练内容【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第九条规定了政府队伍建设问题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问题【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产业聚集区域内的单位可以建立】

第十一条队伍人员要求【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培训合格】【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报备

第十三条装备和物资

第十四条值班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应对【7项】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如何应对【4项】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做什么

第二十条现场指挥部【加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总指挥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后勤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完整、准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决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法调用和征用财产,及时归还;毁损、灭失的,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善后、评估

第二十八条 伤亡人员给予救治和抚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关和有关部门如何追责

第三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追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维护、保养追责

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规定的按法规,法律无规定的按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2019年4月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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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立法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职责划分问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 修订情形

第七条 应急预案备案问题

第八条 演练要求

地方政府至少每2年组织1次、行业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

第九条 救援队伍问题

第十条 对特殊行业应急救援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救援队伍的要求

第十二条 报备

第十三条 物资储备要求

第十四条 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应急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应急系统化建设问题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企业应急救援问题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救援问题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第二十一条 指挥部责任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救援时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原始资料的收集保存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救援后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权征用(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抚恤和救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储备、维护、保养应急物资、器材

第三十二条 未备案、未建立值班机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追责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执行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条例自2019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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