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明确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基本职责划分的问题【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规定了应急准备
第六条规定了制定要求
第七条规定了备案问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规定了演练内容【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第九条规定了政府队伍建设问题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问题【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产业聚集区域内的单位可以建立】
第十一条队伍人员要求【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培训合格】【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报备
第十三条装备和物资
第十四条值班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应对【7项】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如何应对【4项】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做什么
第二十条现场指挥部【加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总指挥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后勤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完整、准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决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法调用和征用财产,及时归还;毁损、灭失的,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善后、评估
第二十八条 伤亡人员给予救治和抚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关和有关部门如何追责
第三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追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维护、保养追责
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规定的按法规,法律无规定的按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2019年4月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