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消防-准入与知识更新在线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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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1次技术条件监督。

2,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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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系统和设备是指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灭火系统、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消防员装备、应急逃生呼吸装置等。

技术条件的依据为:

1.国际海事组织(IMO)《1974年国际海上任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2.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及其修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按规定程序公布或者认可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标准或指南。

检修场地要求

具有合适的检修检测车检,其总使用面积应当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100m2;

检修场地环境应当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设置独立灌装充压室,其使用面积应当满足维修数量的要求,场地布局应当合理;

设置独立水压试验室和密性试验区;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泡沫液、co2和呼吸用空气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密性试验区完全无力隔离;

应当设置呼吸器面罩检测区域;

检修检测车间应当设置有效识别检修对象并证明检修过程的视频监控活着其他替代设备;

辅助场地要求

设置独立零部件仓库或成品仓库,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的使用面积应当满足维修数量要求;

设置灭火器壳(筒)体、各类瓶体冲洗和烘干的区域;

设置各类待修、维修和待发品的存放区域,设置独立的报废品存放区域;

应当有固定的员工办公和资料档案储存处所,其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人员办公、资料档案存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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