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课程-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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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装箱:运输设备,耐久性,无需中途拆装,设有角件,四个外底角围避面积就至少14mm2(150平方英尺)如顶部有角件--7mm2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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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公约简介

  • 主要内容:

统一规定了集装箱结构方面的技术要求,以保证集装箱在正常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 适用范围:

海运、陆运。不适用于空运

  • 组成:

正文

附件I(集装箱试验、检验、批准、维护规则)

附件II(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

附则III(控制和检验)

  • 生效日期及我国加入日期

1977年9月6日生效

我国1980年9月23日加入,加入一年后生效

  • 发布之后的修正案:
  1. 1981年首次修正案:(对公约的附件进行修改、首次检验日期、现有集装箱的首次检验日期及重新检验日期进行了修改)
  2. 1983年修正案:(对中间检验时间间隔延长至30个月;引入连续检验计划)
  3. MSC.310(88):2012年生效;对安全合格牌照提出新规定;增加了单开门的要求;新增了附则III(对控制和验证的一些要求)
  4. MSC.355(92):新增了部分定义;同意了单位制;引入了有限堆码的概念;集装箱构件的损坏达到什么程度是被限制使用的(缺陷清单)

 

CSC公约正文

公约的正文共有16条,主要学习以下几条

第II条 定义

  • 集装箱:

四个外底角所围蔽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者:

  1. 至少为14㎡(150平方英尺)20英尺集装箱
  2. 如装有顶角件,则至少为7㎡(75平方英尺)10英尺集装箱
  • 主管机关:

有权批准集装箱的缔约国政府(海事局)

第V条 批准的承认

  • CSC在缔约国之间时相互承认的
  • CSC不得妨碍应用国家规章或法律或国际协定中的条款(就是说危险品、散装液体货物、空运集装箱CSC不好用)

第VI条 控制

主管机关对集装箱的安全进行管控

 

CSC公约附则I

  • 通用要求(所有批准形式的共同准则)
  • 定型设计新集装箱的批准规则
  • 单个批准的新集装箱的批准规则
  • 现有集装箱及制造阶段未经批准的新集装箱的批准规则
  • 改装集装箱的批准规则

 

通用要求——维护和检验的要求:

(1)集装箱运营检验有两种方式:

1、定期检验

  1. 通过铭牌上的下次检验日期来确定
  2. 集装箱出厂到第一次检验间隔期不应超过5年
  3. 后续检验间隔期不应超过30个月(2.5年)

2、连续检验计划(主管机关或i授权的检验机构对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批准,每10年重新审核一次)

  1. 通过ACEP标识来确定
  2. 连续检验计划的安全标准证明不低于定期检验的要求
  3. 主管机关对建成程序每10年重新审核一次,以确保持续有效

(2)连续检验计划——应包含的要素:

  1. 检验中使用的方法,包括的范围和评价准则
  2. 检验的频率(不可以低于定期检验的频率)
  3. 实施检验人员的资质
  4. 保存记录和文件的体系,包括:箱主为宜集装箱序列号、检验日期、实施检验的人员、实施检验的组织的名称和检验所在地、检验结果
  5. 对于处于合适的检验计划中的所有集装箱,用于记录和更新其识别码的体系
  6. 针对特殊集装箱的特别设计标准而需要的维护方法和体系
  7. 如果租赁箱与拥有箱不同,则需有维护租赁箱的规定
  8. 对于增加的集装箱,其状态和程序要纳入经批准的程序

主管机关应当对经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的信息进行公开

为表示集装箱是在获准连续检验计划下运营,应在集装箱的安全合格牌照上或在尽可能靠近牌照的地方,标上‘ACEP’字母的标志以及批准该计划的缔约方

例子:

—ACEP        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

—CN           中华人民共和国

—CCSBJ001 批准计划编号(CCS北京001号)

—2011         批准计划的年份(2011年)

—CSCLC       箱主代号(“中海集运”公司)

通用要求——安全合格牌照

(1)经批准的集装箱应设置“安全合格牌照”

(2)有下列情况之一,箱主应移除“安全合格牌照”

  1. 集装箱已改装并使得原批准及“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数据无效
  2. 集装箱退出营运、未按公约要求进行维护
  3. 批准已被主管机关撤销

(3)“安全合格牌照”中R应与标志中的R一致

(4)“安全合格牌照”不能替代其它现行规定要求显示的标牌或资料

(5)复合集装箱安全公约的集装箱应设置成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合格牌照应由耐久、耐腐蚀、防火的材料制成,尺寸不小于200mm*100mm

(6)

  1. 在端壁的设计承载负荷小于或大于最大允许载货重量的0.4倍(即0.4Pg)时,端壁强度应在安全合格牌照上加以注明
  2. 在侧壁的设计承载符合小于或大于最大允许载货重量的0.6倍(即0.6Pg)时,侧壁强度应在安全合格牌照上加以注明

这也就是说如果设计正好等于0.4Pg和0.6Pg,在安全合格牌照上就可以标明

(7)如牌照用来做维修检验时间证明时,须填写新集装箱第一次维修检验日期(年、月)

(8)特殊箱型,45英尺集装箱需要将四种不同的承载能力列出来

(9)ONE DOOR OFF

  1. 当批准集装箱单门运营时,应在牌照上注明单门的堆码强度。该标记应显示在紧靠堆码试验数值处
  2. 当批准集装箱单门运营时,应在牌照上注明单门的推拉强度。该标记应显示在紧靠推拉试验数值处

 

定型设计新集装箱的批准规则:

新集装箱的批准集装箱都应符合附则II规定的要求

(1)定型设计的批准:

  1. 主管机关应审查其设计并亲自观察样箱的试验
  2. 满意后,书面通知授权制造厂在定型设计系列的每个集装箱上装置安全合格牌照

(2)定型设计新集装箱的批准规则:

  1. 按定型设计系列制造的集装箱,在向主管机关提出批准申请时,应连同获得认可的定型设计集装箱的设计说明书图纸以及主管机关可能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一并送审
  2. 申请人应明确申请的集装箱产品型号
  3. 除非主管机关满意地认为制造厂已制定内部生产管理条例,保证其所制造的集装箱与获得批准的样箱相符,否则,主管机关不应在定型设计批准的基础上授权制造厂装置安全安全合格牌照
  4. 生产过程中检验:为确保定型设计的系列集装箱按经批准的设计制造,主管机关应在生产过程中对其认为必要的部件进行检验和试验
  5. 通知主管机关:每一新系列集装箱开始生产之前,制造厂应通知主管机关

 

单个批准的新集装箱的批准规则:

经过检验和当场试验,如主管机关满义,认为该集装箱符合本公约的要求时,对单个集装箱可予以批准。主管机关满意时应将此项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该书面通知应授权申请人在集装箱上装置安全合格牌照

 

现有集装箱及制造阶段未经批准的新集装箱的批准规则:

(CSC生效起,这两类集装箱现在已经不存在了,不用看了)

 

改装集装箱的批准规则:

如集装箱的改装导致结构的改变,则箱主应将改装的情况报告主管机关或授权批准的组织。主管机关或授权批准的组织在重新发证前应要求重新进行试验并得到满意(换发证书)

 

CSC公约 附则II(核心部分)

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

设计原则:

  • 由于集装箱的移动、防止、堆码和载货集装箱的重量所产生的力以及外力,都不得超过集装箱的设计强度,即:
  1. 加之于集装箱的力不超过其设计所能承担的力(外部施加;如堆码)
  2. 在集装箱内堆装货物时,对作用在集装箱上的力不超过其设计所能承担的力(内部施加;如装载量P)

 

制造:

  • 凡以任何合适材料制成的集装箱,能满意地完成下列实验而未造成任何永久性变形或不正常状态以致无法按设计要求使用的,都应视为是安全的
  • 考虑到角件的尺寸、位置和配合工差在举吊和系固系统中所起的作用,应对它们进行核查
  • 当集装箱备有仅供空箱使用的专门装置时,应将此项限制在集装箱上标明(设置专门空箱叉举的插槽)

试验项目:

这些项目模拟了集装箱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工况(海运、公路及铁路运输)

  • 起吊(吊顶/吊底/叉举)
  • 堆码
  • 集中载荷(箱顶/地板)
  • 横向刚性
  • 纵向栓固
  • 端壁
  • 侧壁
  • 单门运营

起吊

吊顶:2R

  1. 箱长(L)≤3m(10英尺):30°(起吊力与水平方向角度)
  2. 箱长(L)>3m,垂直起吊

吊底:2R

  1. 箱长(L)≥40英尺,30°
  2. 40>L≥30英尺,37°
  3. 30>L≥20英尺,45°
  4. L<20英尺,60°(起吊力与水平方向角度)

叉举:1.25R(ISO标准里是1.6R)

  1. 宽度(同叉尺)
  2. 长度,叉槽75%

起吊的评判标准没有明显说明,指示不发生影响使用的永久性变形。

堆码

堆码:1.8R

  1. 内部载荷装载1.8R-T的值
  2. 外部载荷0.25*1.8*堆码设计值
  3. 偏置横向25mm,纵向38mm

箱子不发生影响使用的永久性变形,但在ISO标准里面有要求:底部的任何变形不能超出底角件以下6mm

集中载荷

箱顶:

  1. 载荷300KG
  2. 顶部最薄弱位置,300mm*600mm(一般放在中间)

箱底(小车):

  1. 载荷5460KG(2*2730KG)
  2. 轮宽:不超过180mm
  3. 轮距:不超过760mm
  4. 接触面积:不超过284cm²(2*142)

横向刚性

  1. 标准试验值150KN
  2. 施加载荷的两个底角件不进行横向约束,不施加载荷的两个底角件做横向约束
  3. 两个顶角件分别施加150KN
  4. 先推后拉

CSC里面没有列明实验结论要求的,ISO里面有变形控制要求

CSC里面只有横向刚性没有纵向刚性

纵向栓固

模拟路上运输的工况

  1. 栓固载荷:2R
  2. 每个底角件施加R的作用力,箱子总共收到2R的作用力
  3. 内部载荷施加R-T的均布载荷

CSC要求不发生影响使用的永久性变形,实验时间不低于5分钟

端壁试验

侧壁试验

  1. 端壁0.4Pg
  2. 侧壁0.6Pg
  3. 通常采用气袋的形式

不影响后需使用的永久性变形,ISO标准里找变形量

单门营运

集装箱拆掉一扇门的工况

补充单门营运试验:

  1. 单门营运时的堆码试验
  2. 单门营运时的横向刚性试验
  3. 操作相同;载荷根据设计项目来

 

CSC公约附则III

控制和验证:

  • 核实集装箱
  1. 是否携有有效的安全合格牌照
  2. 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ACEP)或有效的下次检验日期(NED)标记
  • 除非有重要证据证明集装箱的状态对安全有明显的风险

结构敏感部件:

  • 顶梁
  • 底梁
  • 门楣
  • 门槛
  • 角柱
  • 角件(含中间角件)
  • 底部结构(底横梁)
  • 锁杆

对于罐箱,还应检验罐体与框架的连接部位

对于可折叠式台架集装箱,还应检验段匡锁紧机构及铰链连接部件

结构敏感部件和严重结构缺陷

  • 上测量 Top rails:

局部变形超过60mm或裂纹、剥离长度超过45mm

  • 下侧梁Bottom rails:

局部変形超过100mm或裂纹、剥离长度超过75mm

  • 上端梁Headers:

局部変形超过80mm或裂纹、玻璃长度超过80mm

  • 下端梁Sills:

局部変形超过100mm或裂纹、玻璃长度超过100mm

  • 角柱Corner posts:

局部変形超过50mm或裂纹、玻璃长度超过50mm

  • 角件Corner and intermediate fittings(Casting):

角件缺失或对角件原始板位超过5mm,与周边部件焊接分离长度超过50mm。锁孔宽>66mm、长>127mm、锁孔厚<23mm

  • 箱底结构Understructure:

相邻2个或2个以上底横梁缺失或与下侧梁分离

  • 门锁杆件Locking rod assemblies:

1个或超过1个锁杆失效

如果这样的情况必须立刻停止运营

还有一个限制使用的标准,这个可以在CSC综合文本附则III里面找

其他标准不可以超过CSC最低标准的

 

 

集装箱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

  1. 套用或伪造CSC牌照
  2. 集装箱的改装后使用原来安全牌照
  3. 国外检验机构超营业范围的发证
  4. ACEP检验计划执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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