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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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010-57994949
梁爽:010-57994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