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2016年起征求意见,2019年发布
一、6大变化:结构变化。安全费用的适用范围变化。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变化。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变化。安全费用的财务管理变化。安全费用的监督检查变化。
二、依据和目的------财企2012,16号:
1、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1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修改。)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第2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更新了两个依据:
4、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改。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三、第1章(总则)第2条和第3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变化:
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产企业,本次修订将民用爆炸品生产企业纳入适用范围。
调整了交通运输业及机械制造三类行业(企业)范围。
交通运输企业--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企业。
冶金企业--确定为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
机械制造企业--删除了工具类。
删除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适用范围。
安全费用适用范围变化:(应急厅2019,428号)九大类+1。分别时,2006年前传统的高危行业:煤炭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冶金和有色金属、非煤矿山开采,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制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交通运输(水路运输,道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城市管道运输)+其他经济组织。
三、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变化
第2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第十三条 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14条:缓提、少提的条件。
第15条:提高标准规则。
第16条:特别计提依据。
提取标准修改内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矿山工程,铁路工程等建设施工企业提取标准提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安全费用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