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总则
组织应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对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实施的控制:
a 外部供方的产品和服务将构成组织自身的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
b 外部供方代表组织直接将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顾客;
c 组织决定由外部供方提供过程或部分过程。
基于外部供方按照要求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能力,确定并实施外部供方的评价、选择、绩效监视以及再评价的准则。
8.4.2 控制类型和程度
组织应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不会对组织稳定的向顾客交付合格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组织应:
a 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保持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之中;
b 规定对外部供方的控制及其输出结果的控制;
c 考虑:
1)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对组织稳定的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的潜在影响;
2)由外部供方实施控制的有效性;
d 确定必要的验证或其他活动,以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满足要求。
8.4.3 提供给外部供方的信息
组织应确保在与外部供方沟通之前所确定的要求是充分和适宜的。
组织应与外部供方沟通以下要求:
a 需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
b 对下列内容的批准:
1)产品和服务;
2)方法、过程和设备;
3)产品和服务的放行;
c 能力,包括所要求的人员的资格;
d 外部供方与组织的互动;
e 组织使用的对外部供方绩效的控制和监视;
f 组织或其顾客拟在外部供方现场实施的验证或确认活动。